返回顶部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