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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 应以组建地市农村商业银行为主
2010/8/18 15:58:40 来源: 上海金融报 点击次数 :

 

  近年来,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和路径问题,一直是国内监管部门、业内学术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2003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现状和问题分析,提出以市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建议。本报将分三期进行连载。

  改革现状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与之相配套,银监会专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由此形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三种模式。

  第一是农信社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上世纪90年代末,江苏在全国率先试点,将农村信用社与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1695家。另一种仍保留乡镇法人。全国尚有83个县的800多家农村信用社未实现统一法人。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产和负债总额分别为59693亿元和57245亿元。

  第二是农合行模式,已成立了205家农村合作银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县级农合行。2003年3月成立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是我国首家股份合作制银行,目前全国共有203家县级农合行;另一种是市级农合行。主要是江西新余、吉林延边合并全市农村信用社成立了市级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全国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分别为14454亿元和13560亿元。

  第三种是农商行模式。到今年6月末,全国已成立了55家农村商业银行,并组建了5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组建了分支机构,以直辖市为单位组建了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在自治区联社和银川市联社的基础上组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对自治区内19家农村信用社分别参股20%,通过持股公司模式,以资本为纽带来管理辖内法人机构,发挥规模效应;天津则分别组建了天津、滨海两家农村商业银行;深圳、武汉、广州、东莞、成都、常州和马鞍山等地以市为单位组建了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大多数超过40个亿,资产规模大多在1000亿以上;张家港、常熟等42个县(市)以县为单位成立县级农村商业银行。从已组建的农商行来看,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公司治理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多项核心经营指标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先进水平。这些银行类机构成立后,通过引进战略投资、投资参股其他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积极筹备上市等措施,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国55家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分别为20997亿元和19771亿元。

  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三种产权制度加大了改革成本。2003年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采取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三种产权模式,制度设计明显不合理,人为加大了改革成本。我国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合作制,事实上在结构、特征、机制等方面早已完全背离合作制的宗旨。由于国家在税收和准备金优惠政策制度设计上,人为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比农村商业银行明显的优惠政策,导致绝大部分早已达到农村商业银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不愿改制或仅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是县级法人模式规模约束效应明显。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采取以县为单位实行一级法人模式,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人才储备少、抗风险能力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村信用社一手扶持起来的企业发展壮大后无奈流失,在和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由于规模小,在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受明显制约,特别是在IT技术成本投入与产出效益、业务宣传上难以达到规模效应,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在信息化水平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另外,农村信用社无论是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还是经营理念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比都有较大差距,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盈利主要靠存贷款利差。

  第三是公司治理内外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由于经营规模小、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形成治理结构上内外部人控制局面。一是现有高管人员内部人控制。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分设制度,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管理架构,但实际运行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得到有效分离。理事长大多由省联社提名指定,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广大入股股东尽管拥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股权分散且单股股金额度较小,实际上只是“名义股东”,对信用社基本失去监督、参与、管理和决策权利;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制衡和监督作用没有真正体现,实际上只能充当内部简单的稽核、审计职能,根本体现不了监督作用,约束和制衡乏力。二是省联社外部人控制。省联社不拥有农村信用社任何产权,但却对其高管人员配备、业务经营、制度设计、人员招聘、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直接干预,有的省联社甚至直接或间接审批大额贷款和财务开支,这种管理方式忽视了信用社独立的法人地位,直接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自主权。(作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蔡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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