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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能否依靠自身努力走出困境?
2010/9/3 14:27:03 来源: 点击次数 :

  银监会鼓励民资重组农信社   持股至少20%

  (中国金融网研究员 耿幸华)

  9月1日,为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高风险,提升管理水平,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农信社。

  《意见》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随并购后农信社经营进入良性状态,持股比例逐步减持至20%。

  银监会将对并购后的金融机构实施定点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意见》还对并购方做出了规定,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经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政策突破

  “有效化解农信社风险、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功能性职能转变是此次《意见》出台主要目的,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对企业参股,实现政策一大突破。” 银监会合作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上这样解读。

  该负责人指出,监管评级6级、5B级以下、主要监管指标呈现下行、恶化趋势的农信社成为此次并购重组的主要对象。最新数据显示,这一高风险农信社占整体农村信用社的较小部分。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良好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2级以上的金融机构,经营良好、同时符合入股农信社资质要求的优秀企业均可成为重组并购方。

  “主要是存在历史包袱,农信社并非做不好。投资者大多看好其未来发展前景”。该负责人补充到。

  起因是风险较高

  “经过这几年产权制度改革,分类监管,国内农信社虽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得以改良,高风险得到化解。但因肩负历史包袱,位居中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部分农信社高风险集中突出,其不良贷款率高于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依靠自身努力无法走出困境,此种状况给国内农信社体系风险带来很大影响,并成为化解整体农信社风险难点、重点所在”。该负责人指出。

  于是,对此类农信社,银监会采取“少关闭,多重组”的原则,以便保持农信社持续、稳健发展,并逐步实现资本充足率提高、股本扩大、放贷额上升。

  最后,该负责人再三重申,实现并购、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须坚持农信社市场定位、独立法人结构不变。同时,该金融机构仍要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地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送贷款。

  “经过这几年产权制度改革,分类监管,国内农信社虽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得以改良,高风险得到化解。但因肩负历史包袱,位居中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部分农信社高风险集中突出,其不良贷款率高于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依靠自身努力无法走出困境,此种状况给国内农信社体系风险带来很大影响,并成为化解整体农信社风险难点、重点所在”。该负责人指出。

  于是,对此类农信社,银监会采取“少关闭,多重组”的原则,以便保持农信社持续、稳健发展,并逐步实现资本充足率提高、股本扩大、放贷额上升。

  最后,该负责人再三重申,实现并购、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须坚持农信社市场定位、独立法人结构不变。同时,该金融机构仍要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地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送贷款。

  【案例】 广东增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 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企业管理网  作者:符信)

 
   -未还清农信社到期债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离、晋升、辞职

  -公开曝光到期不还款的赖账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

  -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在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一律免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农信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政府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为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稳定,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在协调、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方面的职责,把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通知》明确,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责成其履行追收和担保责任.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人员,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文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借款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的,参照对个人拖欠借款的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所借的贷款,可比照粤府[2001]19号文办法,在做好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偿还.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在保证其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有关单位的经费或同级专项资金中扣还.对到期不还款的赖账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公开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并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提拔、出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对携款潜逃、诈骗以及恶意赖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在清收资产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对赖债不还、逃债废债的团体和个人,农村信用社内部恶意经营、违规违纪经营的责任人,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

  《通知》指出,各级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的工作,简化有关手续,并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在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一律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农村信用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通知》下发之日前接收的抵债土地,2008年底前免收土地闲置费,期间不作收回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不得以行政命令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规定要坚决取消.积极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和拓展业务,确保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高层声音】蒋定之:以市场化手段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聂伟柱)


  4月6日,银监会透露,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近日在海南调研时表示,农信社要采取股权溢价发行、股东购买不良等市场化手段消化不良资产。

  据了解,目前被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的 “不良贷款市场化”的主要方式有:清算债务、拍卖抵押品、部分减免贷款、贷款延期、债权转股权、贷款出售、证券化、以物抵贷、债务重组、打包处置等。

  蒋定之表示,农信社要按照“自身努力,各方支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

  此前,央行曾于2003年开启的以“花钱买机制”为特征的农信社改革。按照“花钱买机制”的原则,央行总拿出1656亿元的资金,以专项票据或再贷款的形式帮助消化了农信社截止到2002年末资不抵债数额的一半。

  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9月末,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统计,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617亿元和7.7%。

  随着“花钱买机制”改革的深入,农信社的管理逐渐转移到省级政府。蒋定之表示,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采取资产置换、现金捐赠等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要结合地方财力,给予支农业务相关补贴和奖励,以弥补和覆盖其经营成本风险,提升抗御风险能力。

  此外,蒋定之还表示,随着经济逐渐恢复常态,信贷投放逐步平稳,一些在高速增长中被掩盖的问题将可能暴露。各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贷款风险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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