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10月1日起,将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试行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期限为一年。
外管局27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10月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准予在境外开户,该境外帐户用于存放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外汇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管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外管局称,这项试点措施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亦可便利企业资金运作,有助跨境贸易收支频繁的企业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将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一定程度减缓外汇存底增加的速度,以及因此产生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不过,这项新政策初期仅在小范围试点,外管局在“通知”中指出,四个试点省市内的外管局分局,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数不得超过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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